- 【发布单位】作者:黄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9-25 11:24: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昌试水控烟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
南昌试水控烟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和南昌卫生局联合举行了一场《南昌市控制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听证会。
听证会上,征求意见稿得到与会代表的普遍赞成,而“如何在不影响公共场所其他人健康的情况下保障吸烟者的权利和自由”,则成为听证会争论的焦点。
13类场所将禁止吸烟
据了解,今年1月,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际防痨与肺部疾病联合会合作开展的“无烟环境促进项目”正式启动。南昌和天津、重庆、沈阳、哈尔滨、兰州、深圳一道成为全国“无烟环境促进项目”的7个城市之一。
为此,南昌市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控烟立法研究,并将此作为实现公共场所禁烟的有效手段。2009年11月,市政府专门成立立法调研小组。2010年2月,市政府正式同意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南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报告,并将此作为今年南昌市计划立法的三部地方性法规之一。
征求意见稿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征求意见稿规定,在13类场所禁止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这些场所分别是: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区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等候室及室内站台;机场、铁路、港口的售票厅、等候室;体育场馆、健身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美术馆、文化馆(宫)等各类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商场(店)、超市、书店等室内营业场所;金融、邮政、电信、供电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卡拉OK厅、录像厅(室)、歌(舞)厅、酒吧、游艺厅(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中心等室内营业场所;旅馆、餐饮的室内场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会议室、办公室、电梯、走廊、卫生间、餐厅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此外,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逐步增设禁止吸烟场所。
不听劝阻的可罚50元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或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且不听劝阻的,可处50元罚款;禁烟场所管理单位未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或对吸烟者及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者不制止、不劝其离开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有关部门已对听证会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其中对一些重要的、关键性的意见和建议已采纳并列入条例之中。目前,《南昌市控制二手烟雾危害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完成,包括28条39款,在法规名称、立法层次、禁烟场所覆盖范围、执法机制以及处罚等条款上均有所突破。
为控烟立法起表率作用
据了解,为遏制烟草的流行,中国政府于2003年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6年1月正式生效。按照公约及其实施准则,缔约方必须立法以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应在公约对其生效之后5年内实现公共场所全面控烟。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控烟法律,而国内现有的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等地吸烟的地方性法规与公约第八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存在差距,且法规执行效果不明显。
“各地现有的禁烟规定所列出的禁烟场所非常有限,而且允许设有吸烟室,这就导致许多例外,难以有效禁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全国控烟办公室主任杨功焕介绍说,“更为重要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对执法主体和执法机制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操作性,从而使得这些法规缺乏执行效力。”
杨功焕认为,在目前控烟力度比较弱的情况下,全国立法一时间做不到时,通过地方立法来推进国家立法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南昌等7个城市在中国控烟立法中起到了表率、先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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