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方健 记者 宋治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05 08:45: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公布施行-
记者3日在吉林省政府获悉,《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已于日前公布施行。依照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法定权限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药品监督稽查机构行使。
据了解,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二)以委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三)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四)使用省统一印制的药品监督执法文书;(五)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委托,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如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给被处罚者造成损害、导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赔偿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或其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文章原载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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