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十一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秦力文 杨露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28 12:53: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十一起施行-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是重庆市人大第三届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一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地方立法上率先全国实现了城乡统筹。重庆这一条例中规定,不是所有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都能“吃低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重庆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这一规定,是为了坚决杜绝低保制度养懒汉现象发生。


《条例》规定,重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重庆市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联合制定,待重庆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具有重庆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城乡居民最底生活保障待遇,即重庆市民通称的“吃低保”。与以往稍有不同的是,不是所有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都能享受低保待遇,如果其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不能“吃低保”。以杜绝政府养“懒汉”现象发生。

“吃低保”的同时也应该尽义务,《条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该从事生产劳动;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状况;不得放弃法定的赡养、抚养、抚养和其他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就业服务机构等介绍的就业。否则,除了取消低保待遇外,还将受到一定惩罚。

低保对象若参加就业的,《条例》明确给予鼓励:工商将减免相关费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收费用、扶贫部门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劳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等。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