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12-02 14:10: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立法持续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为防止专项资金被挪作他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予以规范,各级人大要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1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或者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要选择若干重大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作为专项监督工作内容,跟踪监督其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期间,一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在实践中,政府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情况时有发生,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性监督。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庄建南表示,《条例》的这一新规定将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监督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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