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韩乐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1-21 15:20: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汽车召回法律责任大幅加重-国务院法制办称生产商处罚力度国内少有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后,汽车生产者对汽车召回的法律责任大大加重,隐瞒缺陷或拒不召回,从原来部门规定的3万罚款上限,变成有可能面临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处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安建在质检总局11月20日召开的会议上评论说,如此大的处罚力度,在国内现行法规中少有。
按照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条例还规定,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以及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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