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徐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02 09:17: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禁毒人民战争思想写入禁毒法 公安部起草戒毒条例-
描完宣传栏中最后一笔,民警俞彬跳下板凳观瞧,宣传栏上“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几个大字,不偏不斜,很是醒目。
2008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实施。
“制作宣传板报、发放禁毒宣传册、对社区人员进行培训……这几天我们忙得不亦乐乎,为的就是迎接这部期盼多年的禁毒法施行。”多年从事禁毒工作的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社区民警俞彬告诉记者。
期待这部法律的不仅仅是俞彬,远在北京的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李远征同样“很期盼”。
6月1日,李远征向本报记者表示,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们一定要用好用足这一法律武器,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而据了解,戒毒条例目前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
禁毒人民战争思想首次写入立法
毒品是从潘多拉魔盒跃出的白色幽灵,摧残着人类健康的肌体,侵蚀着社会的正常秩序。
“禁毒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仅仅依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肯定不行,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李远征说。
事实上,早在2005年4月,一场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战争在全国拉开了大幕。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解决海洛因问题为重点,以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滋生为目标,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禁毒人民战争取得了明显成效。
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三年来,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4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7.4万名,其中,逮捕14.9万名,起诉14.7万名,判刑11.7万名;共打掉贩毒团伙2544个,摧毁制毒厂点259个,铲除非法种植罂粟1524万株;缴获海洛因17.5吨、冰毒及其片剂19.7吨、鸦片5.2吨、摇头丸500万粒、氯胺酮10.5吨。
记者了解到,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从立法高度确立了“禁毒人民战争”这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
一个个臭名昭著的大毒枭锒铛入狱,一条条贩运毒品的通道被彻底摧毁,一个个吸毒者戒毒成功后重新扬起人生的风帆,这些成果的取得都是与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密不可分的。李远征说,禁毒人民战争思想首次写入立法,是对我国多年来禁毒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同时也是今后开展禁毒工作不可动摇的指导原则。
戒毒人员角色转变凸现人文关怀
戒毒人员违法,可憎可耻可悲,既是家庭的蛀虫,又是社会的累赘,这是以前对戒毒人员的一种认识误区。
“事实上,戒毒人员不仅是违法者,同时是病人、受害者,是需要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李远征认为,一个吸毒人员沾染上毒品,有很多诱因。也许是“粉友”的诱惑,也许是自身意志的脆弱,也许是一时的好奇等等。因此,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我们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法人员,而要按特殊的病人来对待。
据介绍,从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出发,对戒毒者进行教育和救治的规定,在禁毒法的条文中比比皆是。
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即明确规定“吸毒必戒”是吸毒人员的法定义务。这条规定,有助于明确吸毒人员的戒毒责任,有助于吸毒人员树立戒毒决心,端正戒毒动机,这是外界力量挽救吸毒人员的基点和前提。
禁毒法第45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
禁毒法第52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禁毒法整个立法,把对戒毒人员人文关怀的精神贯穿始终,强调对吸毒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吸毒人员则更要治疗、教育和挽救,与过去相比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李远征说。
“三位一体”戒毒模式是最大闪光点
近20年来,我国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已超过200万人,但其中大部分吸毒者在戒毒场所进进出出,形成了一个“吸毒———强戒———再吸毒———再强戒”的可怕怪圈。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吸毒人员屡戒屡吸,复吸率较高,难以摆脱白色幽灵的摧残?
“除了吸毒人员自身的原因和毒品的成瘾性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原有的戒毒制度不够完善,有明显的缺陷。”李远征坦言。
李远征告诉记者,对于海洛因成瘾者而言,完整的戒毒过程应该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必不可缺又互相衔接的阶段。而过去,我们的强制性戒毒制度往往只注重了生理脱毒,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后两个阶段更为重要。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的戒毒者从强制戒毒场所刚出来时信誓旦旦,下决心痛改前非,但路人异样的眼神和缺少关爱,在很短的时间内,有相当多的人再次滑入深渊。”俞彬说。
据分析,脱毒治疗仅仅是对躯体戒毒症状的治疗,而脱毒后期的稽延期症状、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人格障碍、人际关系损害、家庭功能损害都不可能自动康复。一旦身体不适、心理渴求、毒品环境等外界因素刺激,复吸将是必然的。
禁毒法确定新的戒毒制度的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融于一体的戒毒康复“三位一体”新模式。
“禁毒法为有效的降低复吸频率提供了制度保障,不仅提供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三种戒毒形式,而且每种形式的戒毒期限都得到了法律保障。”李远征说。
对初吸的或年龄不满16周岁的吸毒者,一般先不进行强制隔离戒毒,而是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充分体现出执法环节的人性化。
“对于不具备社区条件或戒毒不成功的,则应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完成强制隔离戒毒后,经过诊断评估,还可以进行社区康复,由社区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心理辅导、生活上的帮扶。”李远征说,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个阶段形成了一个紧密衔接的完整过程,有利于戒毒人员一步紧接一步地完成戒毒,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戒毒条例正在紧锣密鼓抓紧起草
据悉,为了保证禁毒法更好地贯彻落实,戒毒条例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起草。
“对戒毒出所人员落实社会监控、帮教措施,是提高戒毒实效的关键。”李远征说,过去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承担社会监控、帮教的工作力量不落实,成为长期困扰戒毒工作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戒毒条例将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明确规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社区戒毒措施,还规定各相关部门都要按职责分工参与社区戒毒的管理,提供服务,民警负有执行吸毒检测的职责,设立专门的社会戒毒工作小组,建立戒毒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发展戒毒社会工作者队伍,明确禁毒志愿者的职责等一系列规定,为推动戒毒力量的专职化和专业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戒毒条例的制定贯穿了依法立法的原则,通过制定戒毒条例使贯彻禁毒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使禁毒法的原则规定更便于执行。李远征介绍说,在制定戒毒条例的过程中,力求解决戒毒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并充分吸收近年来各地在戒毒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好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定。
与此同时,各地宣传禁毒法的海报、传单、张贴画已经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场所、进单位、进农村。
“昆明市共有106个社区矫助点,目前已经在4个社区矫助点进行社区戒毒的试点,通过运行,将在全市推广实施。”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禁种禁吸处副处长李祖琼告诉记者,他们还在抓紧编写社区戒毒的工作手册,指导社区民警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禁毒工作具有复杂性和反复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李远征表示,禁毒人民战争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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