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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不得收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 【发布单位】作者:梁士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31 09:30: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不得收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30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就《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收集与保藏单位资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与保藏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的单位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的开发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禁止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从事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可能产生歧视后果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输出境外。为了科学研究目的将在境外收集的人类遗传资源输入境内的,应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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