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薇薇 刘奕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0-25 08:45: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任职期间将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进行三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对有关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定进行修改,将原来的“不得执业”明确为“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据了解,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执业。”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这样规定,限制过严。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规定他们不得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应限制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将这一款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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