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卢亦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04 15:10: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及早出台儿童福利法-
看到“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笔者愈发感到及早出台儿童福利法有多么重要。虽然我国已颁布实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但是对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还存在诸多不足。
从目前我国儿童保护现状来看,按照中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截至2006年4月1日,中国各类残疾人总数达8296万人,残疾儿童约387万。残疾儿童中,农村儿童占绝大部分,相对贫困家庭的概率也比较大。残疾儿童需要早期康复和治疗,但目前的现状是只能依靠家庭自行负责。个别家庭由于在经济上和精神不能承受这种负担,甚至出现遗弃病残儿童的现象。
在我国儿童福利机构中生活的孤残儿童,大多数也只受到院内集体生活式的照料。这种照料方式虽然有利于管理,但却缺乏对儿童个性化的培养,容易导致儿童感情世界盲区,缺少社会亲和性,特别是在家庭伦理、亲情方面存在欠缺。当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回归社会时,有些容易出现种种不适应。
还有因家庭破裂、教育不当、经济贫困等多种因素,导致流浪儿童现象的出现。流浪儿童离开监护人,流落街头后,他们的基本生活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成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对于屡遣屡返的流浪儿童,其监护人(包括父母)已严重失职,有的监护人甚至虐待儿童……
这种种现象表明,“儿童福利法”亟待出台。“儿童福利法”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机构、团体应协助儿童的监护人,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及促进正常发展;对于需要指导、管教、保护、身心矫治及身心障碍重建的儿童,应提供社会服务及措施;各级政府及儿童福利机构处理儿童相关事务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有关儿童保护与救助事宜应优先受理,司法、教育、卫生等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
“儿童福利法”出台后,还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比如规定,对生长发育异常儿童要加强访问指导,以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对残疾儿童,鼓励家长在家中对其开展早期康复,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同时建立为困难儿童提供服务的机制,开展家庭补助和税收减免、病残儿童医疗保障等。社区以及社会组织也要提供多种支持和帮助。通过共同努力,使病残儿童健康成长获得必要的条件,减轻家庭与社会负担。
对流浪儿童,要剥夺其父母监护权,将孩子转移到政府举办的福利机构中去,以培养流浪儿童正常的情感和健康的心理。对侵犯儿童基本权利、组织流浪儿童乞讨,特别是引诱儿童犯罪的团伙和个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使流浪儿童的保护和救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儿童福利设施、工作人员资质等作相应的规范要求,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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