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将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卞君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2 17:01: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将施行-

从2006年元旦起,浙江将对500多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人数作硬性限定,不仅如此,对商业或研究利用这些文保单位的机构也将受到限制。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这是1988年旧款条例所没有的,也是浙江省第一次以法规的方式提出建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旅游者和利用者数量控制制度。

据悉,有文物景观大省之称的浙江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4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00余处,文物点达2万余个。其中很多文物景点因为滥建房屋、游人过多、植被遭到破坏等问题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特别是影视剧拍摄、景点介绍拍摄等商业利用日益增多,浙江省内一些重要文保单位存在着被毁坏的隐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