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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历12年面世 列8项禁止内容-
  • 【发布单位】作者:温如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1-05 15:16: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历12年面世 列8项禁止内容-

历时12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面世。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其中对“贴片广告”、“偷漏瞒报票房”均提出了惩戒措施:电影放映插贴片广告最高罚5万,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上限高达50万。


据了解,草案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早在2003年就已启动起草。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比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昨天的初审稿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幅度大幅提高。

草案焦点一 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前提是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获得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草案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提出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不过,境外企业仍然禁入。初审稿明确规定: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也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草案焦点二

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草案规定,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将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

在此基础上,初审稿再度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特殊题材”两类。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至于哪些属于“一般题材”,哪些属于“特殊题材”,会在相关配套细则中作出规定。

草案焦点三

明确“偷漏瞒报票房”的惩戒措施

对于贴片广告和偷漏瞒报票房,征求意见稿均有惩戒措施。贴片广告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偷漏瞒报票房未明确具体的罚款额度,只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初审稿调整了贴片广告和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额度。

贴片广告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调整为,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对于插放贴片广告的行为,罚款上限由20万元降至5万元,同时删除了吊销许可证这一惩戒措施。

对于偷漏瞒报票房,初审稿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建议一 增加对涉“黄赌毒”艺人的限制

刘振来委员认为,这些年个别演艺人员自律不严,违法犯罪、践踏道德底线的事情屡屡发生,吸毒的、嫖娼的、酒驾的、炫富的、违反宪法原则胡说八道的等等,经常见诸媒体或者在民间广为流传,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不可低估,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负面作用不可低估。

他建议,在草案当中应该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必要的惩罚办法,形成正确的导向。

方新委员认为,对于广大的电影从业人员,应该要求他们提升素质,增强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明星,承担着对青少年和公众的导向与示范作用,真的是有钱也不能任性。建议要强化电影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 方新建议,在这部法中对电影从业人员的行为应该有所规范,有两个方面,一是禁止的措施,比如对涉及到“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影人要有更严格的限制。

建议二 剧作家、导演需持证上岗

李慎明委员赞成把整个电影电视创作的幕后人员显现出来。这些人员里面最重要的是剧作家,一剧之本,其次是导演,再其次是演员,再其次是评审专家,第五就是文评队伍。

“这五支队伍的世界观、价值观十分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李慎明说,改革开放以来,出了不少很好的电影电视,但也有不少问题:一是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二是低俗、庸俗、媚俗的作品时有出现。三是反映爱国爱民和普通群众的“大我”题材少,反映爱情、娱乐等“小我”的多。他认为,抓好这五支队伍非常重要。

据此,他建议,要加强对这五支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尤其是剧作家、导演培养和选拔。应该把对他们的培养作为电影电视健康发展促进法的根本,要有资格证书,不行就把资格取消掉,从根本上抓起才有希望。

建议三 主管部门要制定适当的演员片酬

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建议,电影主管部门每年要制定拍几部爱国主义和宣传正能量的影片。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年轻人的工作干劲和创新精神。

“我们小时候看的《英雄儿女》、《草原英雄小姐妹》等一大批优秀影片,影响了几代人。现在我们的感觉是,这些年像这样的优秀影片很少。建议多出这样的优秀的电影,能激发大家的干劲,能影响几代人。”何健忠说。

何健忠认为,现在电影票价不宜定得过高,这就要求降低电影的制作成本,有些演员的片酬太高,造成了票价的上涨,建议主管部门要制定适当的演员片酬,以此来降低电影票价。

影片中禁止出现8项内容

草案要求,电影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草案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8项内容禁止出现在电影中。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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