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27 10:10: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法拟规定给予人民调解员适当误工补贴-
人民调解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建议,增加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3日下午对人民调解法草案再次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必要的,草案是可行的。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这一法律草案。
法律委员会同时建议,对草案作出一些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应当进一步明确两者的关系。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原草案规定了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组织在调解工作中也能发挥应有作用,草案应当对此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再增加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原草案规定了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草案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记录有关情况,特别是达成口头协议的,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以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草案应当对此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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