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郭燕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30 16:23: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桂网 南国早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办法》是南宁市一部新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也是南宁市第一部规范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规章,因而备受公务员和市民们的关注。记者采访了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科侯康顺科长,对《办法》中一些主要的问题作了解读。
不作为也属“行政过错”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内部工作程序,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导致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来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解读:具有行政过错的行为或情形,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该行为及后果尚达不到追究法律责任而又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所谓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当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办法》中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解读:据介绍,追究的对象可以笼统地称为公务员,但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里没有编制的工作人员。
过错责任将细分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办法》明确了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划分更详细。行政工作人员出现何种过错应承担直接责任,领导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负领导责任,是直接领导责任还是间接领导责任,以及上一级机关应负什么责任都明确作了规定。
责任追究和处罚分档次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告诫谈话;暂停执法活动或停职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降职;责令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解读:在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和处罚的档次上,《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工作人员出现过错后,应当给予何种责任追究;过错达到何种程度方可定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或特别严重过错。
追究责任不会“扯皮”
《办法》第五章《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解读:除了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外,也明确规定办理“时限”,明确由哪一级、何部门负责追究,哪级部门负责追究的审批程序、管理被处理者的申诉等。避免因利益关系而出现多头管理或互相推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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