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马岳君 王志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8-06 14:30: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西出台森林公园条例-鼓励个人参与经营森林公园-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森林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林业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
对于屡见不鲜的游客乱扔垃圾、随意践踏草坪、折花木等现象,条例规定,森林公园内禁止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毁林开垦等,损毁高山草甸,在非指定区域使用明火,伤害或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苗)或者树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园内设施、设备和游览服务标识,刻划、污损景物景观或者损毁林木、花草,随意丢弃垃圾。
条例明确,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城郊森林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建设食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永久性设施。森林公园内禁止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迹、历史文化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工程设施。已建项目不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恢复植被。森林公园不得新建高尔夫球场、狩猎场等项目。
同时,条例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建设、经营森林公园景区(点)旅游开发项目。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可以森林风景资源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社会资金,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建设、经营森林公园景区(点)旅游开发项目。
条例还要求,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门票,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提供优惠,有条件的免费向公众开放;城郊森林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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