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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立法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 【发布单位】作者:徐旭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30 09:28: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立法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修订完善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污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严治理环境。


重庆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表示,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力度较弱,排污收费标准低,对超标排污行为罚款数额低,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度过轻,对恶意违法行为缺少有针对性的处罚手段,造成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针对以往环境执法和环境监管中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责任追究没依据等问题和薄弱环节有不少突破。如《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可加收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排污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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