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夕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7-05 20:06: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出台-
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我省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专门规章,也是全国各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章。它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设定了以下八种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四,市政管理方面;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县(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理;不服设区的市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受理。并且依照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的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程度不同的责任。
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过批准后,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工作方案6个月内完成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组建工作。政府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和组织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权决定无效。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机制,接到有关城市管理事项的举报,应当尽快调查处理;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在执法过程中,应佩带执法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拖仪印制的处罚文书。在给予违法行为人处罚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依法没收的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和没收财物的处理所得全部上缴财政。
《办法》的施行,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有利于精简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能,整合执法资源,理顺执法职责,通过示范带动,整体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它也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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