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3-07 11:44: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拒绝节能监察的单位将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
河北省政府日前颁布的节能监察办法规定,省市两级节能监察机构将分别负责对年消耗能源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拒绝监察的单位最高罚款1万元。
河北省规定节能监察的主要内容是:在用能项目和相关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是否进行节能评估审查;落后的高耗能产品及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的淘汰及限制使用情况;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生产的能源产品质量状况;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节能岗位和人员设置,节能教育培训,以及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情况等。
根据节能监察办法,单位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节能监察工作、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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