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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7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伊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1 15:59: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7月1日施行-

    记者从河北省建设部门获悉,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日前出台,该规定对在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及商品房出售价格的计价方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将于7月1日开始实行。

■禁止越级承揽开发项目

按照规定,设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1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采用多种计价方式售房

按照规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结构质量不合格可退房

规定要求,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文章原载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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