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姜佩杉 冼小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0-27 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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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犯罪低龄化难题如何解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在对草案表示总体赞同的基础上,积极建言献策,并对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予以了充分关注。
近期,社会公众聚焦犯罪低龄化问题。如何约束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对这一热点、难点问题,多名与会人员建议应当保留并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增加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如果处理不好,一方面社会公众不满意,认为放纵了犯罪。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他们可能因此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危害越来越大。”对此,李钺锋委员建议草案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进一步在适用条件、主体、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错分别干预制度这一链条更完善有效。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作为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对这一问题深有感触。她表示,收容教养制度即使取消,对于这部分的法定程序和最后的处置措施,也应留有相应规定。“无论是国外还是一些少年司法比较完备的地方,对这部分孩子的法定处置程序、措施都是有规定的。”
吴月委员表示:“强制教养主要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偏差已经相当严重,亟须干预,但又没有监护人、家庭已无管教能力或者不再适合由监护人管教等特殊情形。”
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让这些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也不见得合适。因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和犯罪未成年人在行为性质等方面截然不同,都进入到专门学校会相互影响。”杜玉波委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管教办法。
鲜铁可委员建议,应当建立“对有不良行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对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级干预矫治制度。“如果删除了这章规定,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的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这一章规定比较麻烦,肯定有分歧,但是只要有分歧就回避的话我不赞成。”
郑功成委员尖锐地指出,未成年人杀人案对社会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未成年人杀人放火都没关系,这个导向非常可怕”。因此,他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实际上也是为了预防更多的人犯罪。”他说。
在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案件中,父母作为监护人往往严重失职。
吴月委员指出,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据此,她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当的社会干预措施,“在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空洞的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法治教育应当先行。
“对于未成年人加强法治教育,一方面是自我保护的教育,另一方面是不能、不敢危害他人的教育。”符宇航代表认为,草案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作为法治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中“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需要加强力度。她建议,可以改为“纳入中小学必修课程”,作为法治教育的必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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