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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青海省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试行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马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9 10:20: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海省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试行办法》出台-

青海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青海省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试行办法》,对认定为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将进行调整。


办法对如何认定领导干部不称职不胜任现职作出具体规定:

凡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影响全局工作或社会稳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差,事业心不强,工作不作为,所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处于后进状态的;违反《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失误的;自由主义严重,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或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将被认定为不称职。

凡是缺乏履行现任领导岗位职责必备的专业和业务知识,造成工作被动的;组织领导能力不适应工作岗位职责要求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的;因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将被认定为不胜任现职。

对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采取降职使用、留级降职、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平职调整、辞职、离岗培训、待岗(待岗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等措施进行调整。其中辞职调整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要求,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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