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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05-26 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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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征信管理条例》已经修订完成 即将颁布-
“经过几易其稿,《征信管理条例》已基本定稿,将适时出台。”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透露了这一消息,同时另一项与之配套的《信息披露条例》也正在起草中。
24日,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在“中国区域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高层研讨会”上,向人们透露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动向。她说,《征信管理条例》的修订已完成,现在仅留的问题“就是颁布时机”。
作为国内首部征信法,该条例将就谁来征信、如何征信、谁来监督等问题作出规范。
由于法律缺失,由谁担任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方一直存在争议。央行牵头制定该法已经两年有余,早在2002年就已将“草案”上报国务院。
刘萍此次“放言”缘于央行近日的一次大举动。上周,央行在上海首次召开了征信国际研讨会,吸引了包括世界银行在内的全球征信业专家、机构代表200多人参加。
“央行在会上宣布了国内信用体系建设时间表——在一到两年内,初步建成企业、个人征信体系基本框架。”刘萍表示,配合条例的出台,央行正在采取一系列新的政策行动。
“《信息披露条例》正在起草。”刘萍表示,作为《征信管理条例》的相关配套措施,这一条例将为“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概念确立“大原则”。央行还将对与条例冲突的法律进行修改,一项有关征信行业标准化的条例也在草拟中。
刘萍称,央行的征信体系已初具规模,全国银行业的征信联网已经完成。截至2004年3月,录入企业、机构借款人427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3.7万亿元,一季度月均查询量172万人次。“多数银行已将查询作为放贷的固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信用资源不应被垄断
从世界信用行业来看,银行信用资源占据了80%到90%的主体,确实存在垄断的问题。关键是如何通过立法来进行调整。
央行的信息是来自商业银行的,因此具有信息权威性,也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信贷提供服务。信息资源是社会资源,所以不应该被垄断。
在征信的监管模式上,有美国和欧洲两种模式。前者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监督,政府淡出市场,只负责相关法律的制定。后者是央行设立征信局,由政府监管。中国应该两种模式兼顾。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担保处处长吴义国:法律制度滞后是最大难点
目前,信用体系建设遇到的最大难点是法律制度滞后,并由此带来信息披露滞后。而在市场经济中,信息就是权利,谁拥有了信息,谁就可以在相关的交易活动中占据主动。
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则在于信息的条块分割,使信息分布在不同的政府部门里,这是今后立法中应考虑的重点。
另外,信用体系有赖于企业、中介的自觉维护。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理事长张利胜:中国信用总规模已经过大
现在不仅应该关注信用体系建设,更应重视对信用结构、总量进行调整。2003年,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的四方负债即信用总规模达到33万亿元。全国信用规模与GDP的比值为3比1,已逼近美国的3.48比1。
我国的信用资产总规模已经过大,可人们依然感到信用状况不好,企业融资难度大。这是信用结构不合理和信用质量差造成的。全国净信用规模的85%集中在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5%,企业应收账逾约率超过5%,远远大于国际上0.25%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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