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31 11:05: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不得截留、克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这一明确的规定出自即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个法律同时还明确,违反这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公共开支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生育经费必须全部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而为了保证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了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除了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外,明确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努力建立起多渠道的筹资体制。
考虑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明确规定给予这些地区以重点扶持,国家应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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