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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初审 明确人民法院应依法提供司法救助-
  •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09:18: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初审 明确人民法院应依法提供司法救助-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这是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草案在现行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完善或增加了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上述规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草案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则规定,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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