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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出台-四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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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6-06-26 09: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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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出台-四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保证正确、及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即将于2006年7月1日实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机关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办法》明确四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对发展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或者其他信访事项;对发展改革机关的业务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请求解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发展改革机关制定(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 对发展改革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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