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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拟规定物业公司为电梯安全首负责任人-
  • 【发布单位】作者:程景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3-26 09:01: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拟规定物业公司为电梯安全首负责任人-

电梯出安全事故,谁负责任?25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


广东是中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据最新统计,全省在用电梯达53万多台,近年来因电梯故障等造成困人甚至人员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同时,电梯安全管理涉及制造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主体安全责任不明确、事故责任难划分等问题突出。

对于争议比较大的电梯安全首负责任问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此前通过召开论证会、评估会等形式听取了相关方面意见。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以电梯使用管理人、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为主体、各负其责的安全责任体系。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牧表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负责任人,并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的日常安全管理义务作了详细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使用管理人处于电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的前端,由其首先承担使用安全管理义务于法有据,也有利于维护电梯乘用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草案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使用管理人包括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

草案显示,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该草案还规定了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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