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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中的极限用语须慎用

时间:2020-12-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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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企业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广告是不可或缺的一种宣传手段。创意好的广告让人记忆深刻、回味无穷,既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也有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
但是企业发布广告的用词、用语在表述上需要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针对一些极限性用语,有的严禁使用,有的使用须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虽没有明确划定“极限用语”的范围,仅仅列举了以上三种表述,但“等”字表示并不是只有这三个词不能用,法条无法穷尽所有情形,但会类推适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广告执法实务中,一般也将“第一”、“销量第一”认定为《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但是执法机关最终判定广告宣传是否违法还会根据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来综合判定,广告表述是否真实、完整、清楚,是否限定具体地域范围、时间范围、是否会误导消费者等等。
因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布广告的用语尽量不要出现“最优惠”、“最佳”、“最便宜”、“最高级”、“影响力最大”、“市场占有率最高”、“销量遥遥领先”等等极限用语,如果使用可能引发消费者投诉,也会遭遇工商执法机关的调查、处罚等麻烦和风险。
企业在网站首页、公司介绍、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内容详情、文字、图片、商品包装等一切广告宣传载体均需注意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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