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行政制度 > 行政救济 > 这份教师专属普法“套餐”请查收
又到开学季,老师和同学们
活力满格“解锁”了新学期
伴随着第 40个教师节的到来
奉化法院干警走进奉化区职教中心
为老师们送上法治“加油包”
那么,在日常的教学实践中
有哪些值得老师们关注的法律小知识
快来一起学习吧!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1. 问:私立学校教师在怀孕或哺乳期间与学校的劳动合同到期,学校可以随意解雇吗?
答:不可以。私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终止。学校在教师孕期、产期、哺乳期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问:培训机构与带教老师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答: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约定,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培训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和负有保密义务的老师签订竞业限制的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条款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部分无法律效力。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问:教师是否可以进行网络直播?
答:法律上未禁止教师开展直播活动,但需要明确其行为边界。教师开设直播不能影响教学本职工作,且直播内容须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家长学生的送礼型打赏。教师应避免在工作时间进行直播,尤其是当直播内容涉及学生时,须受到严格限制。不得未取得学生及家长许可,在网络平台随意发布学生视频侵犯学生、家长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部颁布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4. 问:教师节来临,为表谢意,一些家长、学生自发组织向老师赠送礼品,老师们可以接受节日赠礼吗?
答:公平性和廉洁性是义务教育的底线,教育部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中明确禁止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
参考法条:
教育部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5. 问:学生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老师可以用体罚方式管教学生吗?
答:教育、管理、训导、惩戒均为教育的必备手段。针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教师可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但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奉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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