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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大队长破坏军婚,婚外生子获刑!

时间:2020-12-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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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公号8月31日消息,近日,该院以破坏军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详情如下(另有某县公安局大队长破坏军婚之事见案例1):

近日,我院以破坏军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查,现役军人陈强(化名)与王洁(化名)于201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陈强长期在外服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王洁系同事关系,且明知王洁系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其私下交往发展关系,进而以男女朋友名义同居生活。目前,该案正在继续侦查中。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7月24日发表《新时代的中国国防》白皮书,中国现役军人200万。现役军人保家卫国,因为政策等原因,结婚的大多和配偶两地分居。一些无赖之徒趁机对军嫂动歪脑筋,必将受到严惩。
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而被刑法以更为严苛的条件予以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对现役军人乃至军队的稳定均有影响,这也是我国刑法设立本罪的立法原意,嫌疑人与军人配偶共同生活、居住,并发生性行为,对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是为刑法所严厉打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1、破坏军婚还发不雅照,重判!
2019年9月,刘伟利因危险驾驶罪、犯破坏军婚罪。
张某1系武警河北省总队士官。2018年4月2日,张某1与宋某在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宋某与刘伟利发展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农历春节前夕,与张某1之妻宋某同居生活。期间,刘伟利多次通过侮辱、谩骂张某1,并向张某1发送宋某私密不雅照片。后张某1部队领导李某通过张某1手机语音通话,对刘伟利进行告诫,但被告人仍拒不悔改。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刘伟利在村苗圃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23日14时38分许,刘伟利醉酒驾驶。
一审法院判决:刘伟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刘伟利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破坏军婚最高刑期3年,此人被判2年9个月!
警察破坏军婚被判一年2个月。
2019年9月19日,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太湖县公安局原国保大队大队长汪某学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检察院披露:汪某学系太湖县公安局原国保大队大队长,2012年8月,汪某学在帮朋友处理纠纷时认识了张某某,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汪某学发现张某某的丈夫是外地服役的现役军人,虽心中有所顾虑,但依然保持着不正当关系,经常在张某某的出租房内吃住生活,期间致张某某多次怀孕并流产。2016年3月,双方因关系不和签订分手协议,但仅仅数月过后,双方关系再度和好,并诞下一子。2019年3月,汪某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学无视法律,明知张某某系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其同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在本判决前,汪某学已被太湖县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3、河北省男子破坏军婚,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3年12月份,闫建华与李某甲通过网络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于李某甲住所,李某甲为已婚妇女,配偶李某乙为某部队现役军人。2014年4月李某甲提出与闫建华分手。2014年5月30日下午,闫建华在李某甲家中,欲与李某甲发生关系过程中,李某甲报警后,闫建华逃离现场。2014年7月7日李某甲与李某乙办理了离婚手续。关键是,闫建华因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4、山东省男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孟某乙(解放军现役战士)与王某甲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甲居住在孟某乙的老家山东微山县某村,并育有一女。卓某2003年与王某甲相识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当年分手。2012年9月,卓某与王某甲在滕州市再次相遇,在明知王某甲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自2012年年底以来二人离家出走,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14年8月8日后在江苏省南京市等地租赁房屋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2014年8月29日,孟某乙与王某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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