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的临近,为了增添春节的喜庆气氛,全国很多省市烟花爆竹正在火爆热销当中,往年因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纠纷时常发生,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国内发生的真实案例向广大市民发出警示,在烟花爆竹在销售、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均应提高安全意识,要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否则可能产生民事纠纷,甚至可能受到行政、
刑事处罚。
惨痛案例之——央视大火案
2009年正月十五晚21时许,在建的央视新台址园区文化中心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大火持续六小时,火灾系由燃放烟花引起。在救援过程中1名消防队员牺牲,6名消防队员和2名施工人员受伤。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平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6383万元。除了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外,大火还导致央视新址延迟交付、巨额的维修费用,以及周边居民的恐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央视大火案于2010年5月10日在北京市二中院进行
一审宣判,首批21名被告均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3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威获刑最重,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解读:
央视大火案中,所燃放的是大型烟花,烟花从外地运往北京未经许可,燃放前未经审批,而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销售实行许可制,除设立了多类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对于大型烟花爆竹燃放还实行审批制,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等。
提醒:
房山法院法官指出,广大市民应了解关于烟花爆竹在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另外,还需提醒广大市民,2012年北京市花炮禁放区域新增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居民楼等8大类,加之此前的车站、加油站、医院门前等8类禁放区,禁放范围已扩大到16类。
影响他人生活案例之——致他人心脏病发作
去年春节期间,房山区青龙湖镇吴某到邻村探望亲属,当晚,吴某在其亲属家燃放鞭炮娱乐。此时,邻居59岁妇女李某在自家屋里休息,以患心脏病不能受到鞭炮声刺激为由,多次要求吴某等人停止燃放鞭炮。吴某对此不满,与李某发生口角后,将脏水泼到其身上,双方相互辱骂。随后李某心脏病发作,被送往医院就诊。
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燃放鞭炮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劝告无效并与原告发生口角,后又将脏水泼到原告身上,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对引发原告心脏病发作有一定作用。为此,被告吴某对原告李敏此次治疗心脏病支出的费用及其它合理损失,应根据其行为及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970.92元。
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特别是邻里之间更要互相帮助、互相谅解,对于他人有合理理由要求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理解并同意。
损害他人财产案例之——致他人电动车损毁
去年春节期间,10岁的东东在一楼的楼道里放鞭炮玩,结果将邻居张先生放在楼道里的电动车引燃后烧毁了。事故发生后,张先生拨打了110,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为1500元。张先生与李女士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东东及李女士赔偿经济损失、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000元。
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东在楼道内投掷划炮导致张先生的电动自行车起火并烧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东东赔偿张先生电动车损失1500元,因东东尚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李女士承担。
提醒:
法官提示,首先应在安全之处燃放烟花爆竹,要选择宽敞、空旷、安全场地或平坦的硬地燃放,不要在室内燃放,切忌在加油站、高压线、医院、学校、林区等禁放区燃放。从而避免对他人财物造成损毁;其次,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由成年人陪同,时刻做好安全提示及防范、看护工作。
伤害他人身体案例之——哑炮突然炸响伤人
2008年大年三十,刘某在村头放完鞭炮后离开,没有响过的鞭炮散落了一地。此时,7岁的张某将没有响过的鞭炮捡起时,一个鞭炮却突然在其手中炸响,张某的手掌顿时血肉模糊,后被送往医院就诊共计花费3200元。
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受损害的后果,是由刘某燃放鞭炮引起的。鞭炮燃放后不响,小孩子捡拾有危险,对此刘某作为成年人应有认识,其放任散落的鞭炮不予处理的行为欠妥。而张某的家长也存在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医药费1600元。
提醒:
法官提示,烟花爆竹燃放之后,应及时对残余物、残留物进行观察及清理,特别是燃放升空的烟花爆竹时,还要注意观察其落地情况,如果落在可燃物上,并仍有余火,要将余火扑灭或将残片移走,以防引发火灾。家长应约束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捡拾散落的、未成功燃放的鞭炮、烟花等,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另外,并非烟花越大,爆竹越响,就越代表喜庆,增添节日气氛还有很多其他选择,在绿色低碳环保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还是要建议大家尽量减少烟花爆竹燃放的数量和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