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马山就要到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又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结合审判过程中遇到的案例从吃、住、行等方面对大家经常遇到的问题做出友情提示:
春游之痛——出游坠湖共担责
小静是北京某初中的学生,在学习组织的一次旅游活动中不慎滑入公园的湖水中身亡。小静的父母将学校和公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学校称事前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而且事发时跟班老师及时进行了救援,学校没有责任。公园则声称在门票和公园大门、游览线路图等地方都做了安全提示,根据录像显示小静是在长满青苔的石头上抄鱼玩,滑落湖中。因此公园方面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小静行为的危险性,未能及时进行必要的管理或者制止,应当承担责任。公园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效地采取施救措施亦应承担责任。最终判决学校和公园赔偿小静父母20余万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因为春游引发的学生伤亡事故频发,不少学校甚至为此取消了春游计划。其实只要对春游做好了周密的部署还是可以避免意外发生的。法官建议应当根据孩子的年龄选择合适的春游目的地,避免爬山、游湖等危险系数较高的
项目。该案就是由于学校对学生看护不到位,公园警示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悲剧。当然,小静作为初中生应当具备一定的危险意识知晓靠近湖边捞鱼是危险行为,所以他自己也应当对自己坠湖身亡的事件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也适当减轻了两被告的责任。
舌尖之痛——吃出的佝偻病
两年前。小湉湉呱呱坠地。由于母亲奶水不足,家人从乔某的商店里购买了10盒多乐牌奶粉,后湉湉出现了“肥胖”现象,不仅体重没有增加双眼还出现了水肿。经医院检查发现,有隐患上了佝偻病和营养不良性贫血。后经当地质检部门权威检测发现奶粉的蛋白质和脂肪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属于伪劣产品。于是湉湉的母亲将奶粉的销售者乔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乔某作为奶粉的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销售伪劣产品对湉湉造成了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乔某赔偿小湉湉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乔某作为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者,没有保障自己销售产品的质量,而且也不能该产品的生产者,因此应当对小湉湉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案件中如果可以找到奶粉的生产者,也可以将生产者告上法庭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以增加自己得到赔偿款的几率。另外,如果奶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不合格仍然生产或售卖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面临
刑事处罚。
假期之痛——夺命的夏令营
冬冬的父母在孩子暑假期间为其报名了某夏令营,在学习过程中,冬冬因为感冒引发心肌炎不治身亡。冬冬父母认为夏令营发现孩子生病后未及时送医造成恶果。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夏令营根本没有办学资质,完全是田某个人组织的。经过专业的司法鉴定也表明孩子
死亡与夏令营救助不及时有关。虽然田某方面已经支付了5万元给冬冬父母,但是法院认为田某私自组织未成年人“办学”并对突发的事件没有应急措施和正确的处理,对冬冬的死亡有重大过错,法院判决田某赔偿冬冬父母52万元。
法官说法:孩子的假期大多家长都在上班,于是不少家长都会选择花点钱将孩子送到夏令营学习。但是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夏令营或者正式的教育培训机构。千万不要图省钱随便选择一个孩子的托管机构,要仔细审查夏令营的资质。本案就是由于夏令营的不当救助措施造成的悲剧。除此之外,法官也建议大家选择危险系数较小的夏令营,例如滑雪、爬山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夏令营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或者意愿进行筛选,防止在正规的夏令营出现意外的伤害。
补习之痛——老师“欺负”学生
王某是某培训中心老师,小樱在该培训中心上辅导班。课间,王某叫小樱来到办公室隔着衣裤抚摸她大腿内侧。后又趁学生下课教室内无人之机,强行搂抱小樱,隔衣抚摸她的乳房,并强令小樱隔衣抚摸其生殖器,对小樱进行猥亵。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王某对猥亵事实供认不讳,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鉴于王某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老师本应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传到授业解惑的学者。然而部分“老师”却借着“专门补习”、“一对一指导”的幌子对孩子实施猥亵甚至强奸行为。本案是因为小樱的父亲报案后,王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生活中,因为老师“暴力式”的管教而受到伤害的儿童也不在少数,因儿童对于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有限,再加上对老师的威胁恐吓的惧怕心理都不会主动对家长反映自己的遭遇。所以家长在平时也要多教育和关心孩子,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
住宿之痛——上床摔伤校方赔偿
小薇是北京某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在晚上睡觉的时候,小薇上床(上铺)的时候跌落,导致其左眼钝挫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小薇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称小薇是洗完脚后没有擦干,才导致上床时跌落,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虽然宿舍里摆放了住宿条例、住宿生规范制度等,但未见其安全教育内容,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薇伤残金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官说法: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单位,因为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寄宿制学校的特殊性,该类学校要对孩子上课时间和其业余生活时间都负有管理和看护义务。本案中,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属于未履行教育义务的内容。虽说学校履行了义务也不一定会避免以外的发生,但是有义务而未履行属于学校的瑕疵,因此学校要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