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房产证加儿媳名字会有什么后果?
从法律专业角度讲,加名,什么时候加名,其实都非常有讲究,不同情况的加名,会导致不同的权利变动后果。
一、婚前父母买房。
第一,婚前或婚后加名。
婚前或婚后房产证加名,必须要申请共有产权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机关会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权利证明,并在登记簿上作登记。这里提供的房屋权利合法的证明材料,应当是赠与协议。
登记机关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份额赠与协议,办理共有份额转移登记。
而《
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
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或婚后房产证加名就意味着将房屋的一半赠与给儿媳妇了,此后
离婚的话,儿媳妇有权分得房屋的相应产权。
所以,有些女生要求婚前房产证加名是有一定道理的,这样确实能导致自己分得一半的房产。
第二,婚前或婚后均未加名。
此种情况,因房屋是婚前父母购买的房屋,在没有明确将房屋赠与儿媳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则只是对儿女一方的赠与。因此,不加名,就意味着房子是一方婚前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二、婚后父母买房。
第一,未加名。
《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只要是婚后买的房,原则上,即便是父母出资,没有加名,该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父母明确该房屋只是赠与一方,则该房屋是与另一方无关的。
因此,作为父母来讲,如果婚后给儿女买房,可以选择明确将该房屋赠与儿女一方。
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而又给儿媳妇加了名,则该房屋就算是赠与夫妻双方,算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第二,加名。
加名,就意味着明确将房屋赠与给夫妻双方,此时,父母反悔的余地就微乎其微了。
有很多父母是在儿子婚后才出钱给儿子买房,后遇儿子离婚,不想让儿媳妇分走一半房子。
实践中,就有父母采取以下途径,意图阻断儿媳分走房子。
一、主张实际是借儿子的名义为自己购房,并不是要赠与儿子夫妻双方。
有父母向法院主张因购买房屋时自己年岁已高,银行不予办理贷款,才用儿子的名字贷款购房,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被儿子代交月供,并不是出资给儿女购房。
这种情况,不会被法院认可。
因为作为父母,为儿子婚后出资购置房屋,这种天然的身份关系,决定其作出的行为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间的出资购房行为。
在没有任何约定证明双方是在借名购房、出资性质无法查明时,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比较适宜,如果此种赠与可以任意撤销和反悔,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显然会破坏
婚姻家庭的稳定性,这与婚姻家庭法律保障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初衷是相悖的。
二、主张为儿子婚后房子交按揭贷款,是无因管理,要求儿子夫妻双方返还。
有案例表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房,但父母累计缴纳该房按揭款元,父母诉至法院认为其缴纳费用属于无因管理,要求儿子夫妻连带返还。
最终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另有约定。
本案中,父母在儿女婚姻存续期间为二人购置房屋缴纳按揭款,且未明确表示该款项只赠与自己的儿子,故该出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该出资已经交付且该赠与行为未被撤销,故对于父母关于上述款项系无因管理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三、请求法院确认儿子《离婚协议书》中将房产处分给儿媳妇无效。
有案例表明:父母主张因自己老两口年纪较大不能按揭贷款,又不认识字因此以儿子名义购买,购房款实际也是自己支付。
因此,儿子未经其老两口同意,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将老两口的房产处分给妻子的条款无效。
儿子对老两口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也其认为该房屋应当归父母所有,同意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处分给前妻的房产条款无效。
而儿媳妇则认为在《离婚协议书》中处分房产的条款有效,因为该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购买房屋时,他们夫妻俩支付首付款14万元,老两口凑了首付款元,按揭贷款一直由他们夫妻偿还,其他们夫妻已经领取了所有权证书,因此儿子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
儿媳妇拿出《
商品房买卖
合同》及备案证明、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偿还按揭贷款对账单、个人贷款还款凭证、抵押权注销登记等证据证实,涉案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老两口的首付款,应视为对两被告的赠与。
最终法院采纳了儿媳妇的观点。综上可知,只要是婚后买房,而房屋又登记在儿子名下,原则上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儿子离婚的,父母想要阻断儿媳妇分走房子非常困难。
(05)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婚前父母对儿媳妇赠与房产,必须登记后才发生赠与的效果。
如果只是签订《赠与协议》的,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只有办理了转移登记,才真正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另外,只要未进行房产变更登记,父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若已进行房产变更登记,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在一年内也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06)
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另一方未能加名,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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