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目的大概有五项,第一项,以胜诉为目的。这需要具备充足的把握性,目的是打赢官司,而且只有胜诉才能保障委托人的根本利益。
第二项,以搭建沟通渠道或者平台为目的。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诉,其实并不是以最后胜与败为目的,而是为了搭建跟被告之间的一个沟通的渠道。因为这种渠道只能以法院司法作为第三方来进行搭建,如果单纯去找行政机关达不到目的,或者说对方不愿意理我,这些情况也很普遍。
第三项,以司法确认为目的。例如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已经商量好了,我们最后的补偿数额或者最后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我们就可以以起诉的方式,让司法判决来确认一下这个事实。特别是现在的大环境之下,有些时候只有拿到
一审的法院判决,被告才好行使做事。
第四项,是以判决事实认定为目的,其实最后结果的怎么样并不重要,胜诉也好,败诉也罢,并不重要,重要的市在整个判决当中对一些关键事实的认定,是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以我们在济南的案例为例,诉的是一个预征收决定,这个诉一定是败诉的结果在当时我们是明知的,但是我们仍然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就确定了对方是不是实施了这种行为这个重要的基本事实,间接的确定了对案件有利的事实。再比如曾经在上海的一个案子,城管局给下了一个限拆决定,但是没有盖章,没盖章就意味着没生效,显而易见,这种情况下诉讼是没有意义的,我们也把它拿到法院诉,为什么还要去诉?就是要让司法来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生效。
第五项,就以判决为基础来启动另外诉讼目的,例如我们曾经打过的一个案子,我们根本目的是跟住建局之间的一个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但是对房屋我们又没有相应的产权证,怎么办?我们先打一个租赁
合同,跟出租方跟承租方先打一个租赁合同,那么租赁合同当中对房屋的建造主体进行认定,就认定成了我们。如此,我们就获得了一个主体资格来起诉行政诉讼,这是通过一个诉是要启动另外的诉讼。
那么各位反观自身看一下你是什么目的,以此来对号入座。在征拆关案件诉讼当中,大体分为一下几类:
第一类是许可类,这往往就是以申请来取得的
行政许可,例如申请一个环评的许可,申请一个排污的许可,申请一个
营业执照等等,叫行政许可类。它是依申请而启动。 那么在实际当中,特别在关停这一类当中,是不是多的很?说你未验先投或者未批,说你没有环评或者没有排污这就是许可类。
第二类处罚类,比如讲罚你违法占用土地,罚款,然后要求你腾退土地,这就是一个行政处罚的。
第三类就是决定类,包括我们在实际当中街道的征收补偿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关闭决定都是决定类的。
第四类,强制类。那么强制类依据的是我们国家的
行政强制法,可能会给你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吧?强制的,也可能直接给你强制拆除,房屋、设备、生产设施,这就是行政强制行为类。
第五类,行动类,直接用行为行动来做。那么实际当中最多的就是断水断电未通知,直接给供电局发一个函要求他们来实施断电行为,或者说他直接过来给你把变电箱给你搅了,这就是直接的行为类。有的把这种行动归结到强制类,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会引起错觉,有些说法还是单纯的归结到一个行为类。
第六类,履责类。包括信息公开,包括履行法定的补偿职责,就是行政补偿的法律制度,就是履责类。那么大概率在征拆关行政诉讼当中就这么几类,第6类是我们遇到比较多的,这个是依申请来做的。包括履责类往往也是以申请来做依申请来做的,其他的都是被动对待被动接受型的。
在这个数点出现了以后,你比如说上面所讲的这些诉点,比如讲不予许可,或者许可后不予回复。或者说给你发了征收决定关闭决定,给你断水断电,或者你一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他不履行的或者不答复的,或者说直接给你采取了强制拆除行为的,或者说给你罚款的,那么实践中出现了这么多诉点,我们应该怎么看?怎么做的? 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方法手段呢?
第一类,马上回击。就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会直接造成你马上会产生的一个损害状态。例如断电,你刚接了一个大订单,电断了,那么我们这时候就要马上回击,马上让对方感受到一种压力,马上要纳入到一个
损害赔偿的计量范围,这种突发性状况,并且会给你造成一个马上产生的事态后果,往往是这一点。
第二类,主动挑战,比如对你发了征收决定,这种撤销的概率其实不是很高,因为它是针对一个范围之内,往往撤销的概率较小。但是即便最后达不到我们的目的,也会达到我们另外的目的。比如讲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拖延,对后续评估的结果产生一个异议性作用,那么我们都会发动一个主动挑战,我们这个时候的主动挑战不是以胜败论英雄,是以为后续维权行为产生铺垫。
第三类,积累素材,后发制人。我们把对方的一些错误的行政行为积累的差不多了,再瞬间进行群体化输送,打个比方前面出现征收决定,出现断水、断电行为,或者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出现行政强制拆除决定,我们并没有马上行动,而是采取把素材积攒到一起的方式,通过隐忍片刻去积累到一定的诉质,之后再进行群体性的或者所一起进行诉讼。这种方式只要在有效的起诉期限之内都可以选择,我们在以往的案件当中也采取了这种方式方法,也帮助达到了我们预想的效果。
第四类就是我们说的我们的目的,如果是纯粹一个搭建平台,我们会选一些不疼不痒的诉讼,比如已经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再去诉断水断电其实意义并不大,但是我们还会说,目的是搭建平台跟对方进行磋商。所以说要根据目的梳理你的诉点。那多重点可能会出现,然后采取合适的方法来做。
第五种就是边走边看,随机应变。有时候也是这样,有些时候我们要选择在这个过程当中,以我们一些积极的行为,再选择对方一些侵权性的行为,来互相结合在一起,边走边分析,这种比较适合于一种和缓式的征拆关诉讼。如果是一种激烈式的,那么往往这种行为不合适。
事实进行统观性分析,选择一种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来进行实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