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行政制度 > 法律指南 >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行政行为效力要件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行政行为效力要件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理解行政诉讼是指民告官,可能觉得比较困难,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肯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具体来讲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相信很多人都不是特别清楚。现实中一些人可能会对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存在着偏激的认识,觉得只要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便视为违法的、是可诉的,但到法院立案时往往会碰壁,事与愿违。因为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要明确、细化、具体,所以我们在申请行政诉讼时就需要多加准备,尽可能详细地去描述行政行为不合理性,那么我们首先应该了解行政行为效力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
(一)公定力
公定力主要为如果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二)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表现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三)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表现在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四)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表现在对于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现举例说明:比如某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给与罚款处罚。
公定力:一经行政机关做出,该处罚决定就推定为有效。
拘束力:此人可以复议、诉讼,但是如果该行政行为未被撤销,相对人就得遵循。
执行力:如果此人不缴纳罚款,就会存在一个行政强制的问题。
确定力:此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如果通过合法的程序申请到,那么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收回,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也必须给相对人予补偿。
二、行政行为效力要件是什么?
(一)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三)内容合法。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四)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主体实施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五)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单方或者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应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
一:无效,无效是指行为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其一:自始是指自行为作出之日就没有产生过效力
其二:当然、确定是指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和当事人申请,该行为就是无效的
所谓无效是指没有产生过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因此当事人无需履行行为规定义务
其三:导致无效的原因
第一:作出主体非行政主体
第二: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没有事实依据
二:可撤销
其一:导致可撤销的原因是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1越权、2法律依据违法、3事实依据违法、4程序违法、5明显不合理)
其二:有权撤销的机关:作出机关、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其三:撤销之后溯及既往的失去效力(大梦一场,再回首风未动,雨未滴)
三:废止
其一:导致废止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当时人或者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而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不得不让具体行政行为失去效力。
其二: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后只面向未来失去效力,并不会波及到废止前的行为(只是因为造物弄人)
四、行政法的确定效力
基本内涵:确定力指一个行政行为既经颁布之后产生了拘束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即享有存续效果。
形式确定力
超越期限未提起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其救济途径即为穷尽,行政行为即确定。又称为不可争力。也就是说,由行政行为所形成或变动的法律关系,从形式上得以确定。形式确定力只是从行政相对人来看,排除其获得复议或者诉讼的可能性,但是,从行政机关方面来看,并不妨碍其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如果其认为的确违法而需要撤销的话。
形式确定力是对一般行政行为而言的,若是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形式确定力。
实质确定力
行政行为自成立开始,即具有不可变更力,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废止。
实质确定力是从行政机关角度而言的,即行政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行政行为是需要有条件的,而不是任意撤销或者废止。只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废止行政行为,那么,该行政行为就具有了实质确定力。
第一,关于撤销。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撤销这一概念当然也运用于复议、诉讼等救济领域,但是,这里所讨论的撤销主要是探讨行政机关自己撤销行政决定的问题。另外,撤销是针对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而言的。
第二,关于废止。合法的不利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随时废止,无实质存续力问题,不过也需遵循一定的期间。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废止必须按严格条件行使。
五、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要点】
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没有溯及力。
【案情简介】
国土资源局与实业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实业公司因虚假出资被工商部门撤销设立登记。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无效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
1、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没有溯及力。
2、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撤销公司登记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依法撤销登记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3、故,撤销公司登记无溯及力,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公司被撤销登记之前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以上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以及“行政行为效力要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经常运用的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其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了解其相关法律知识也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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