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 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
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9〕第299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1999〕20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违反了《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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