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 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
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交通部交人劳发〔1998〕102号文印发)
部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双重领导各港务局: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劳动发〔1997〕3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具体执行时间,但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无权擅自修改或提高标准。
部分企业未经批准而自行提高的船员伙食津贴标准,无论是由效益工资支付,还是直接计入成本,一律在此次调整中予以冲销。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船员伙食津贴的管理,要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严禁私分或变相私分伙食津贴。要制定船员伙食津贴管理办法,并报部备案。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所属单位实行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批执行。
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关系到广大船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纪律,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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