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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 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4]第86号
  • 【发布日期】1994-04-20
  • 【生效日期】1994-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 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
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86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2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主管部门调拨的救灾用物资指标,属于《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条规定的“批件”。倒卖救灾物资指标的行为,可按《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定性处理。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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