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 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
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86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2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主管部门调拨的救灾用物资指标,属于《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三条规定的“批件”。倒卖救灾物资指标的行为,可按《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定性处理。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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