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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13号
  • 【发布日期】2003-05-03
  • 【生效日期】2003-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13号)




为加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环境卫生管理,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传播,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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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烟蒂、饮料罐、冰棍杆、口香糖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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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应当按照规定装袋,放置在指定地点;未实行袋装收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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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倒运,定点存放,做到日产日清;对实行袋装收集地区的居民生活垃圾,应当使用一次性大塑料袋进行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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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严禁混合存放,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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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保持垃圾拉运车辆及相关设备的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
? 城区内的厕所,由管护责任单位定期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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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任何人不准在垃圾处理场拾拣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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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罚款上限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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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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