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4〕37号
- 【发布日期】2004-03-09
- 【生效日期】2004-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坟墓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坟墓的通告
(汕府〔2004〕37号)
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森林资源,保障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以下区域内的坟墓,坟主应于2004年7月31日前自行清理,可以将骸骨迁移后火化寄存或迁移至公墓安葬,也可以埋沙填土深埋或植草覆盖、植树屏蔽,但必须确保不留坟头。逾期不清理的,一律视为无主坟,由坟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清理:
(一)金平区:
1、206国道金平路段的坟墓约800穴,面积24亩;
2、莲塘至北回归线标志塔路段的坟墓约100穴,面积3亩;
3、北回归线标志塔至鸡笼山路段的坟墓1000穴,面积30亩;
4、庵揭公路蓬洲路段山兜至蓬洲北门的坟墓6100穴,面积183亩。
(二)龙湖区:
1、外砂五香溪村边墓地的坟墓277穴,面积9.5亩;
2、新溪北中村机场边墓地的坟墓380穴,面积4.5亩;
3、新溪下三合村金新路西侧墓地的坟墓390穴,面积6亩。
(三)澄海区:
1、汕汾高速公路上华路段的坟墓500穴,面积120亩;
2、国道324线东里、盐鸿路段的坟墓1400穴,面积250亩。
(四)濠江区:
深汕高速公路和国道324线濠江路段、磊广公路、河浦大道两侧的坟墓680穴。
(五)潮阳区:
1、城南街道、海门镇辖区内高速公路两侧的坟墓1500穴,面积22亩;
2、棉北街道辖区内324国道棉田路段东侧的坟墓约100穴,面积2亩;
3、和平镇、铜盂镇辖区内省道和谷路段的坟墓约350穴,面积4亩。
(六)潮南区:
深汕高速公路井都路段以及仙城仙湖、翠峰岩风景区的坟墓521穴,面积37.1亩。
(七)南澳县:
1、隆云路牛母湾头改造路段的坟墓约140穴,面积10亩;
2、县垃圾处理场工程及附属道路建设范围内的坟墓约350穴,面积25亩;
3、分散在其它主干公路两侧视野外接壤地带及其它各镇(管委)的坟墓约150穴,面积10亩。
以上区域内的具体清理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公告确定。
二、上述列入清理范围的坟墓,属需要保留的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祖坟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重点侨务工作对象本人或其亲属向当地外事侨务部门提出保留申请,经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后予以保留。
三、民政、规划国土、林业、宣传、教育等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教育、劝阻、处理。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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