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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原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7〕81号
  • 【发布日期】2007-06-04
  • 【生效日期】2007-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原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原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7〕81号)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设备制造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的报告》(海陆〔2007〕25号)收悉。鉴于你公司仅是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产场所、组织机构、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和质保体系均未改变,经研究,我局同意将原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6)10号)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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