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7〕37号
- 【发布日期】2007-07-11
- 【生效日期】2007-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推动全省节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推动全省节能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4号)要求,我省自5月底以来开展了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市普遍加大了节能工作力度,清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少数地方对节能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关闭落后产能的态度不端正,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到位;有些地方节能机构不健全,节能专项资金不落实,能源统计力量薄弱,能耗统计指标体系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完成。为把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引向深入,进一步推动全省节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时间延长至9月上旬,各市于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连同填报的《全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全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表》上报省节能办(设在省经委)。9月底前,由省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奖惩意见。
二、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生产线以及无工商注册、无生产许可证的高耗能高污染生产企业,各地要在7月底前坚决依法取缔,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要在清理摸排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情况的基础上,对照产业政策要求,提出实行差别电价的淘汰类企业名单,于7月底前上报省节能办。省节能办会有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淘汰类高耗能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的范围、加价标准和时间对淘汰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并向社会公示。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不准实行峰谷电价。
四、各地要在进一步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基础上,于8月底前制定本地“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企业名单,上报省节能办。我省已与国家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的有关企业情况应一并上报。同时,按照国家产业目录,各地凡新建、扩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必须制定相应淘汰现有落后产能的计划及措施,否则不予核准、备案或审批。
五、省有关部门要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加大督查和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抽查10―20家年用能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对其设备耗能情况进行监测。对严重违法或突破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节能环保 “三同时”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试生产企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对典型违法行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从7月20日起,省节能办设立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违规生产举报电话(0551―2871859、2871716),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定管理并进行清理,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限制类企业,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资格和税收优惠政策。
七、各地要建立健全节能监察和监测机构,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节能统计体系及能耗季报办法。同时,要建立能源消耗公报与报告制度,加强节能宣传教育。
八、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照国家政策,加强对各市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有关市、县政府沟通,提出解决措施,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1. 全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全省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表(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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