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46号
- 【发布日期】2006-04-30
- 【生效日期】2006-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
(津政发〔2006〕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确保《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5〕44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天津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06〕41号)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要求,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
(一)建立科技投入大幅度增长的机制。制定《天津市科技投入条例》。市、区县财政在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及决算中,均要体现科技投入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市、区县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的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展需要,可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区县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要将区县财政科技投入指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及区县领导班子与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列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范围。重点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要高于3%,高新技术企业要高于5%。到“十一五”末,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5%以上。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的结构。财政科技投入要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与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和创新基地建设。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统筹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经费。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建立由科技、经济、管理及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市重大科技专项专家委员会,对《天津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十二个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以专项计划的形式组织实施。
(三)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引导和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建设高水平的研发中心。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建设力度,完善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服务体系。
(四)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强化各类科研课题申报、立项、执行结果的全过程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明确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税收激励支持措施
(五)市税务部门制定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抵扣的实施办法。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具体政策措施。
(六)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缩短至3至5年或依照相关规定加速折旧。
(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区域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根据上述原则,财政给予适当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人员薪酬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在2007年底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转制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其中股权比例达到50%的,执行上述所得税免征政策。
(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措施
(十三)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天津市重大科技专项、天津市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向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十四)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各类商业金融机构对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自主创新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政府利用贷款担保、贴息等方式,对商业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建立健全贷款、担保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商业金融机构向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发生的损失,经认定后,按照担保协议规定,可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弥补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担保机构对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型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担保的,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有关条件提供再担保。
(十五)加强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功能,积极拓展融资平台的参与主体,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作用,促进银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交流与合作,推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统借统还、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等金融手段与新型金融信贷产品,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倾斜服务功能。
通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向社会募集信托资金,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创新创业,重点支持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政府重点专项、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十六)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修订《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津政发〔2002〕25号)。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继续加大市财政对创业投资的支持,扩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规模,进一步吸引境外及民间资金在我市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展创业投资,引导其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十七)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运用政府管理和商业运作相结合方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股份转让工作,争取未上市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扶持发展技术和产权交易市场,启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四、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十八)依照国家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市财政、综合经济、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联合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办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采购时,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十九)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目录中的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制定政府首购订购实施办法。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自主研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后,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十一)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实施细则。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五、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措施
(二十二)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三)限制盲目与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耗能、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进口装备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确保国内企业有足够的分包比例。
(二十四)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对订购和使用国产(本市)首台(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予以优先安排。对重点产业或优势产业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五)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在重大装备的引进中,用户单位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参与,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的,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六)实施促进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针对国民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工程,由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由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本市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二十七)鼓励掌握和创造知识产权。按照国家发布的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结合天津产业需求和特点,编制本市的相应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研发予以重点支持。加大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规模,对申请专利特别是申请国际专利的企业,加大补贴力度。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重点技术领域和产品的知识产权预警系统。
(二十八)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设天津市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组织,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保护职务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与外商的知识产权沟通机制。定期发布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本市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查。完善技术保密制度。
(二十九)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应用与重大产品产业化,予以重点支持。定期编制《天津市行业共性技术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共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定期修订《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5〕19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通过技术市场购买他人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经认定登记,在本市实施转化的重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鼓励本市科技成果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向周边地区转移,发挥本市技术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
促进军民结合。由相关部门和涉及国防技术研发单位,组成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促进两用技术成果的双向转移。在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对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的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支持力度。
(三十)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技术标准,鼓励和推动本市技术标准成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企业、社团给予支持,对完成并发布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的主提议人(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吸引国际性或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学会等组织和机构来津或与本市企业、机构开展合作。
七、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三十一)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深入实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制定《天津市授衔专家管理办法》。实施天津市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对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重大人才培养计划的拔尖人才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创新团队建设。鼓励高水平学术活动的开展,对有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和会议,科技专著的出版,给予专项支持。
(三十二)完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加大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制定天津市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实施办法,建立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采取股权(份)奖励、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方式对企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激励对象通过协议方式获得股权(份)或期权。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十三)实行技术创新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的政策。在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以及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论证中,把培养创新型人才作为重要指标;在基础研究计划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鼓励支持青年创新人才的培养。扩大市人才发展基金规模。青年科技人才依托科技创新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可向市人才发展基金申请贷款贴息。实施天津市科技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市、区县、企事业单位科技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高级技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三十四)支持企业人才培养以及人才向企业的流动。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才向企业流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有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依托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搭建企业创新人才的创新创业平台。企业招聘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对于取得国家高级资格的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具有特殊技能的技工,享受现有引进高级人才的政策。继续实施企业人才援助工程,定向资助国有企业引进或培养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十五)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深入实施“351素质工程”。积极选派农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赴国(境)外参加培训、开展合作研究。加强国家和市级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对科技人员通过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支持。
(三十六)积极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人才引进后,职称评审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职称。完善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制度,聘请相关领域的著名专家为本市科技创新服务。市人才发展基金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中科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给予资助。完善基础研究计划的留学回国人员“绿色通道”制度,确保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三十七)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的制度。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体制,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带项目到企业和农村实施转化,将其为企业或农民服务创造的价值纳入专业技术职务(称)评审和考核范围。
(三十八)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体系,对于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加大奖励力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促进学风建设。
(三十九)为滨海新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保障。建立滨海新区人才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滨海新区国际化人才培养工程。设立滨海新区引智专项资金。实施滨海新区博士后创新计划。在滨海新区探索建立大学、科研机构高级管理人才面向全球招聘制度。
八、发展教育与科普事业的措施
(四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学术梯队建设,加快建成一批高水平大学。支持高等院校同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自主创新活动,联合培养或为企业定向培养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鼓励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研发人员面向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
(四十一)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和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工程。完善产教结合的职业教育机制,鼓励企业面向职业教育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加快国际化、高技能型技术人才的培养。
(四十二)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的图书馆、实验室和校外的科技馆、博物馆等资源,加大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主题科技实践活动力度,不断拓宽中小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对科技的兴趣和实践能力。
(四十三)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实施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增加科普投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海外资本支持科普事业发展,探索建立科普基金。鼓励支持科学家和专家学者从事和参与科普创作,对优秀科普作品创作给予奖励和资助。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科研机构、大学特别是市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开放日制度。继续执行好科技场馆和认定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市属综合类报纸、期刊要设立科普专栏或专版,办好广播电视的科教频道。
九、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的措施
(四十四)加强科技平台建设。设立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重点支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学数据共享,科技文献共享,检验、检测、标准等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从事原创性、前瞻性、基础性研究的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建设;加强行业共性技术研究推广的国家和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制定《天津市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条例》。以财政经费资助为主形成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其向社会开放所获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五)加大吸引与整合国内外科技资源的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与国家科研机构合作建设研发机构与转化基地,吸引国家大企业集团合作建立产业化基地。吸引国际性和国家各类行业协会、学会、标准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来津或建立分支机构,吸引国际知名的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在津建立研发分支机构或合作建立研发机构。
(四十六)加强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自主创新基地建设。建立科研机构重点装备和技术开发专项扶持资金,加大扶持科研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力度。对企业建立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的和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支持。支持转制科研机构或企业,集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市级工程实验室。
(四十七)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制定市属公益类院所“十一五”发展规划,在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鼓励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实施企业化改革。对分类改革后保留的公益类科研机构,按照重新核定的非营利科研编制,大幅度提高投入力度,达到与其承担科学研究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四十八)为转制科研机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出台《天津市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评估作价用于实施各项扣除,或以国家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科研机构转企时,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房管部门确定权属后发证,不收取购买费用。产权制度改革时,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只变更名称,不改变房产用途,免征契税。实施各项扣除后资产为负值的转制科研机构,在进行法律公证承诺承担全部债务的基础上,产权制度改革后三年内实际上缴税款地方可支配部分可实行先征后返。优先从净资产中预留部分资产用于解决转企前和过渡期退休职工的相关待遇。
十、强化统筹落实及督促检查的措施
(四十九)由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落实本政策措施的责任分解意见,报市政府(或市科教领导小组)批准,作为督办检查的依据。
市政府(或市科教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县、市属各部门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公布年度评估结果。
继续开展市和区县、行业科技进步监测工作,向全市公布监测结果。
(五十)市各有关委办局要依据以上各项支持措施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所属区域的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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