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21号
- 【发布日期】2004-08-09
- 【生效日期】2004-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市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市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4〕21号)
为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秩序,保证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依法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必须认真受理,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及时答复、妥善处理。
二、信访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部门或者部门信访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当事人又上访的;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上访的;
(三)已由监察机关受理的。
三、信访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形式提出;确需走访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应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机关设立的人民来访接待室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多人反映共同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需要通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形式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五、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区将其带回。对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
(二)对患有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的信访人,由其代理人、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来访的,信访工作部门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市)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走访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予以批评教育、劝阻、制止、警告、驱散、收缴相关物品、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滞留、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二)妨碍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交通秩序,或者强行通过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
(三)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强制或唆使他人参与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
(五)携带危险品、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法物品、器械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六)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依法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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