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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我市发生煤气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1-11
  • 【生效日期】2008-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我市发生煤气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我市发生煤气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哈政办综〔20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进入冬季取暖期以来,我市相继发生两起居民煤气中毒事件。2007年11月13日,道外区钱塘街201号4单元301室发生煤气泄漏事件,造成4人死亡。2007年12月14日,南岗区满洲里街30号2单元401室发生煤气泄漏事件,造成2人死亡。经鉴定分析,发生这两起煤气中毒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居民取暖、用气设施的胶管老化、脱落,设备使用不当,且未安装燃气报警器,煤气泄漏时不能及时预警。

这两起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先后做出批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防范煤气中毒事件的发生;同时运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防范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防护和自救意识。市安全办印发了通报和《关于认真做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关于做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委宣传部、市安全办、市公安局、哈物业供热集团、中庆燃气公司、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和哈尔滨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连续推出了主题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系列宣传报道。市安全办组织中庆燃气公司等单位对全市煤气使用情况进行了针对性调研。

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煤气中毒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一、高度重视以防止煤气中毒为重点的冬季安全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做好冬季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措施,抓好落实,努力避免煤气中毒事件的发生。要制定和完善煤气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及时有效处置。

二、认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安全检查,消除各类隐患。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以预防中毒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工作,开展走千家、进万户燃气设施大检查活动,全面排查和治理隐患。特别要加强城市平房区、棚户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安全检查,强化燃煤取暖住房、公共场所、大型燃煤取暖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通风等预防预控措施。燃气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对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检查力度,及时提醒居民安装煤气报警器、更换老化胶管并用卡具固定,使用合格的供气用具,及时帮助用户解决用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增强安全防范能力;要加强对用户室外燃气设施的巡检,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防止室外煤气泄漏引发事故。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燃气输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城镇燃气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改造淘汰跑气、漏气隐患严重的设备设施,加强可燃气体监测,认真整改城镇燃气隐患。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检查和监测,督促企业完善通风、防毒、消毒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工业中毒事故。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安全防范意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冬季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全取暖、用气等有关常识、注意事项和预防、救助中毒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宣传和预防工作,防止因使用不当引发煤气中毒事件。燃气部门要在电视、电台、报纸开辟专栏,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推广使用燃气报警器,降低燃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机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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