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22号
- 【发布日期】2006-05-30
- 【生效日期】2006-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2006年,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加强源头管理
(一)交通、农机部门要深入实施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督促驾校执行驾驶人素质教育大纲,加大对驾校实施驾驶人培训记录审核和预约制度、落实教学大纲各项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只收钱不培训、未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驾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机部门暂停受理其驾驶人考试申请。
(二)交通、农机部门要严格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加强教练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落实教练员考试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驾校和教练员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培训和教学资格。
(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制定和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组织修订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四)公安、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增加考试内容,提高考试难度和标准。在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实际道路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急救和自救知识等内容。农机部门要研究开发规范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的应用软件,实施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考试员资格。
二、严格执法,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五)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开展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整治。通过整治,使城市道路上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行为基本消除,公路上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率为5%以下,驾驶假牌假证、挪用号牌、遮挡号牌、悬挂单面号牌、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农机、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开展无牌无证拖拉机整治工作,使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行为发生率大幅度下降。
(六)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工作配合,保持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严格执法态势。公安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人实行记分,对记分超过规定的驾驶人予以扣留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交通部门要加快全国治超监控网络建设,为长效治理奠定基础。
(七)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交通秩序整治。要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投向路面,将警力重点投向事故多发点段、高速公路、县乡公路、长途客运线路,切实加大夜间管控力度。对影响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的机动车超速、客运车辆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对旅游景点、景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治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
(八)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确保学生交通安全。公安、教育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对学校及周边道路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和整治,加大校车行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第四季度,公安、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点地区中小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九)保监会要会同公安部,抓紧研究制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费与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事故情况挂钩。保险、公安、农机部门要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十)建立农村地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的整体功效,做好伤者救治的转诊转运和指挥协调工作,提高交通事故伤者和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三、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确保客运交通安全
(十一)严格落实单位责任制特别是交通运输企业责任制。要把交通运输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并使之制度化,坚决改变交通运输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将营运风险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的做法。
(十二)交通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管理职责,结合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车辆、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十三)加快道路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全国营运驾驶员稽查系统和信用档案。公安部门要定期将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所属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将交通事故多发企业和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交通部门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入道路运输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考核档案,并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十四)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
(十五)交通、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在所有客运车辆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GPS,并严格对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GPS的日常使用管理,加强对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严防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和货运车辆也要逐步推广安装。
(十六)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的管理。对长途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对通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要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逐步取消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组织对公路长途客运车辆实施“户籍化”管理,逐车建立档案,掌握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营运线路、行驶里程、班次以及驾驶人等情况。
(十七)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对城市公交车运行扩展到乡镇上公路行驶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共汽电车安全营运水平,确保客运安全。
四、加强机动车生产准入和生产过程的监管,提高车辆整体安全性能
(十八)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的生产管理,对拟批准产品预先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并实施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车辆识别代码(VIN)管理,整顿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清退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进一步规范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生产,提高产品的质量。
(十九)公安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机动车产品公告认真核对、登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告技术参数的,一律不得登记。对移交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档案及驾驶证档案要进行认真清理,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组织开展对无牌无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摸底排查,逐一登记,核发牌证,纳入日常管理。
(二十)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汽车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企业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
(二十一)发展改革、公安部门要对大型客车车身安全性能开展调研,结合客运车辆交通事故情况分析,研究提出改善大型客车车身安全性能的意见和措施。
(二十二)发展改革、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新生产的产品,配发新版合格证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合格证信息。对于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者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公告、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违规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公安部门对其机动车产品停止办理登记。
(二十三)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和执法,提高产品认证有效性,确保产品获得强制性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
(二十四)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清理整顿。充分应用法律手段,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标准生产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
(二十五)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制度。农机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拖拉机驾驶证发放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机部门反馈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共同研究加强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的措施。
(二十六)公安、发展改革、质检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公安部门要组织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向发展改革、质检部门通报。确属车辆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公告,并采取召回措施,消除车辆缺陷。
(二十七)加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大对投诉集中的9座以下载客汽车的跟踪、调查力度,对已实施主动召回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尽快将载货汽车纳入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范围。
(二十八)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承压类罐车的动态管理。建立承压类罐车信息查询系统,按期进行罐车检验,加强对改变罐车使用条件的动态监管,对毒性介质运输总量实施限制。
(二十九)质检、公安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实现全国统一审查条件、统一审查程序、统一审查文书、统一审查人员资格条件、统一资格证书。
(三十)教育、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制定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就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校车和承租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安全教育等工作提出规范性意见。
五、进一步排查整治危险路段,提高道路通行条件
(三十一)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公路危险路段的全面排查。摸清公路危险路段的底数,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提请地方政府制定、落实整治计划,并确定省、市、县督办整治的危险路段,逐年减少危险路段。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运营使用,避免产生新的危险路段。
(三十二)深入开展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要加大对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治理力度,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向县乡公路延伸,实施县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交通标志和防护设施。2006年力争完成6万处国、省干线和重要旅游公路上的安全隐患治理任务。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三十三)改善城区交通设施。2006年底前,公安、建设部门按照“畅通工程”的标准要求,完善东中部地区县城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三十四)完善县乡交通安全设施,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2006年底前,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限速、让行、指路标志设置率达到80%以上。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综合改造达到80%以上,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三十五)宣传、公安、教育、司法行政、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通过加大投入,借助媒体扩大社会宣传覆盖面,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交通安全的氛围。
(三十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交通安全法制宣传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十七)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特别要结合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春运”交通运输特点,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客运场站的宣传栏、广播、电视对司乘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十八)公安、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案说法。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和信息技术,有效发挥农村有线广播作用,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交通行为特点,组织开展专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三十九)农机部门要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落实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建平安农机,促新农村建设”活动,并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各省(区、市)各建设十个“平安农机”示范县、百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千个“平安农机”示范村和万个“平安农机”示范户,进一步深化农机安全宣传。
七、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四十)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研究制定“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组织评价考核,加强检查、指导,推出一批平安畅通示范县区,引导各地深入开展创建活动。
(四十一)安全监管、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所属车辆屡次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四十二)监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察、失职和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的责任。
八、落实县区人民政府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
(四十三)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由一位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会议,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每季度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四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社会联动,坚持综合治理。要以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重点,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今年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预防工作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十五)制定并实施县(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四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村委会的职责,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四十七)研究解决农村交通安全。完善县乡道路安全设施,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客运,解决农民出行问题。要把农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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