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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7
  • 【生效日期】2004-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龙泉驿水蜜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对龙泉驿水蜜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龙泉驿水蜜桃原产地域范围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申请龙泉驿水蜜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请示》(龙府发[2003] 6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早香玉、白凤、皮球桃、京艳、晚白桃。优新品种须经四川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栽培管理。

立地条件在保护范围内海拔500至1000米的区域;株行距(3至4)米×(4至5)米,开心型整形、生长期修剪、果实套袋、人工采摘、配方施肥、严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三)产品质量特色。

1.感官:白里透红,绒毛稀少,果肉多汁、味甜、纤维含量少,细嫩化渣,风味浓。

2.单果重:早熟≥135克,中熟≥170克,晚熟≥200克。

3.理化固型物:早熟≥9.0%,中熟≥11.0%,晚熟≥12.0%。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龙泉驿水蜜桃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龙泉驿水蜜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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