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35号
- 【发布日期】2005-04-18
- 【生效日期】2005-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5〕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渔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渔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船舶所有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危急情况下的各项防范措施。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要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同时,要善于剖析典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举一反三,促进整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出海渔民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抓好渔业船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考核工作,使渔业船员熟悉和掌握船舶急救、海上求生、船舶消防、艇筏操作等基本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三、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我省渔船避风锚地少,渔港航标、消防等安全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区域性避风塘,充实渔业航标,为重点渔港配备消防系统,全面提升渔港安全保障功能,确保渔船航行、停泊安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全省渔船安全救助通信网络系统的进度,特别是传统渔业乡镇要加紧建立以远程短波、超短波通信电台为主的通讯指挥系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渔船检验标准,按规定督促渔船配备足额的救生、无线电通讯、消防、信号和航行等安全设备,督促赴禁渔区线外生产的大、中型渔船要尽快改善现有通信手段落后的状况,配备具有GPS位置显示功能的单边带电台,确保渔业安全生产。
四、加强渔业安全执法检查
要继续开展以渔港内供油船和制冰船、南沙渔船以及装载10人以上的大中型渔船为主要对象,以休渔期渔船渔港的管理、打击渔船非法载客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适时组织开展全省性安全大检查,全面排除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将专项整治与日常安全管理相结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逐个突破,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要健全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制度,强化港内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对安全适航性能不达标的,或者遇恶劣天气时,严禁渔船冒险出海作业。要全面推进渔船报废制度,坚决取缔“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不断优化渔船安全结构,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要督促渔船在作业、航行、停泊时落实值班制度,在夜晚、危险天气、危险水域航行时,保证有两名以上船员负责了望值班。
六、落实渔船遇险应急救助预案
应急救援是提高政府应对重特大事故能力,减少事故损失的有效手段。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气象法》规定,完善危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根据天气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危险天气预报时间、频度和方式,使之适应渔业生产的需求。对台风,尤其对生成于南海的台风,要尽量将预警预报的时间提前,并及时通知各级政府的“三防”指挥部门,以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港建立渔港预防台风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落实危险天气情况下紧急联络渔船、安排渔船安全转港、避风停泊以及人员安全转移避险等具体操作机制。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渔船海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以争取救助时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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