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文号】教高厅[2009]2号
- 【发布日期】2009-08-19
- 【生效日期】2009-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在高等职业教育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专业、玩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在高等职业教育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专业、玩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的通知
(教高厅[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轻工业行业部门(局、行管办、公司、联社、联合会、协会),轻工各行业协会、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轻工业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要求,以就业为导向,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毕业生就业,教育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决定在高等职业教育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专业、玩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的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就业准入制度要求,针对食品生产、玩具制造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推动高等职业院校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专业、玩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实施对象范围与内容
1.实施对象:高等职业院校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专业、玩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全日制普通在校生;
2.实施范围:设置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专业、玩具设计与制造专业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愿申请参加;
3.实施内容:凡通过资质审核的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专业、玩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其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验印的相应国家职业资格中(高)级证书(详见附件);各地食品生产、玩具制造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双证书”的高职毕业生。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专业须为在教育部招生备案专业;
2.申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核心课程以及综合技能训练环节,须涵盖相应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所要求的全部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要求;
3.有稳定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训条件满足职业技能训练和鉴定的要求;
4.“双师”结构师资队伍满足学生职业技能培养要求。
四、组织实施
1.组织机构: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人事教育部领导下,委托中国轻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提供相关服务;
2.实施时间:2009年10月启动;
3.实施细则:由中国轻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另行联合制订,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人事教育部)审核同意后发布。
4.首次实施为期3年。之后,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人事教育部将在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必要调整的基础上继续加以实施。
五、相关费用
毕业生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只需交纳证书工本费。
六、联系方式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联系人:林 宇 任占营
联系电话:010 6609 6232 E-mail:gjsgz@moe.edu.cn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人事教育部联系人:孟 琪 陈莎莎
联系电话:010 6839 6343 010 6839 6346
E-mail:qinggongjdzx@sina.com qinggongjdzx@sohu.com
本文件相关资料可登录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双证工作网www.hvetedc.edu.cn或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浏览下载。
实施“双证书”制度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本项工作是落实“双证书”制度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