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地税地[2006]6号
- 【发布日期】2006-01-24
- 【生效日期】2006-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关于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6号)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为简化征管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按符合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定,建造出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且通过会计资料准确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免税规定的,不考虑房屋性质,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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