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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市委党校部分及周边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批复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8〕75号
  • 【发布日期】2008-04-21
  • 【生效日期】2008-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市委党校部分及周边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市委党校部分及周边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批复

(莆政土〔2008〕75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市委党校部分及周边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6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市委党校部分及周边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土地面积3072.82平方米,其中市委党校莆国用[2004]第200401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1248.34平方米及周边地块1824.48平方米。

二、该幅土地收回后,作为市政府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城乡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你局根据土地市场的需求,适时公开出让。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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