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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8〕18号
  • 【发布日期】2008-01-22
  • 【生效日期】2008-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

(环发〔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现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试行)。

附件:1.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

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

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

1、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联系人:周炳炎

电 话:010-84915144

传 真:010-84913903

E-mail:zhouby207@craes.org.cn

地 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2、中国海关化验室

联系人:刘成凯

电 话:010-65396866

传 真:010-65830007

E-mail:liuchengkai@customs.gov.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3、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

联系人:梁烽

电 话:0755-83886183

传 真:0755-83886183

E-mail:liangfeng@szciq.gov.cn

地 址:深圳市福强路1011号检验检疫大厦12楼


附件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 行)

1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进口物品或拟进口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及其鉴别机构的管理。

2 定义

本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2.1 固体废物属性

是指经过鉴别确定的固体废物的名称和类别。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名称和主要特性,或危险废物名称和主要特性。

2.2 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委托鉴别申请并将样品移交鉴别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海关监管部门、海关执法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进口单位、利用单位、其他单位、个人。

2.3 鉴别机构

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共同授权从事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技术机构。

2.4 样品

是指从整批进口物品中提取并能代表整批物品特性的需要鉴别的对象。

3 一般程序

3.1 送样

(1)委托方可将鉴别样品直接送交或邮寄给鉴别机构。特殊情况下,鉴别机构可派人进行口岸现场取样。

(2)鉴别样品要满足鉴别工作的需要,包装必须完好,各个独立的样品不能由于包装的缺陷导致相互混合或受到污染,否则,应重新送样。

(3)送样同时要移交委托鉴别函,写明样品名称、来源、委托鉴别的原因、基本要求、联系人、联系方式、时间等,单位委托函要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委托函要有签名。

(4)委托方送样时必须说明样品是第一次鉴别还是重新鉴别。

(5)通常,鉴别机构同意接收样品时,委托方应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

3.2 收样

(1)鉴别机构对同一批物品来源的样品,原则上不应接受委托方同时委托不同鉴别机构的鉴别。

(2)鉴别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接收鉴别样品,每次接收样品应进行登记并保存样品的相关资料信息,记录样品来源、进口物品数量、委托方、送样人、收样日期等;直接送样时,送样人应对登记内容签字确认。

(3)预计样品无法满足鉴别工作的需要时,暂不能接收委托。

(4)收取样品时应告诉委托方或送样人所需鉴别工作周期,并妥善保管收取的样品和委托函等资料。

(5)对不能接收委托鉴别的情况应说明理由,对收取的鉴别费用应出具收款凭证。

(6)对已经接收的样品,如果出现不能鉴别的情况,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委托方或送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收取的费用。

3.3 实验和综合分析

(1)接收样品后,鉴别机构应着手启动鉴别工作,包括查找资料、确定实验方案、进行实验准备、联系相关实验单位、联系相关专家等。

(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样品相关信息和样品表观特征查找必要的资料,如国外加工工艺、国内加工工艺、产品或产物特性、副产物或废物产生过程或来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手册、废物特性、废物依据等。

(3)根据样品名称、特征和查找的相关资料确定初步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要围绕委托要求和样品特征来做,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和固体废物特性。

(4)实验分析应首先立足于鉴别机构自身的实验条件,尽量独立完成鉴别工作。鉴别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实验室和仪器以及人员,应获得相关的实验资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5)当鉴别机构本身不具备实验条件时,可将样品再委托专门实验室、分析测试机构进行分析,但应首先选择具有对外服务资质的实验和分析机构,在难以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专业研究机构进行样品的特征分析。

(6)鉴别过程中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必要时应出具署名的专家意见。

(7)进行必要的补充实验和分析。

3.4 判定

(1)根据查阅的资料、实验数据、结果或现象、专家咨询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原则和步骤对鉴别样品的属性进行判定。

(2)原则上应明确样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3)如委托方需要明确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废物或限制进口废物时,鉴别机构应明确样品的进口废物属性,并标明其主要成分或主要成分含量。

3.5 编写报告

(1)编写《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基本要求见附件。

(2)鉴别报告要有报告编号、鉴别机构名称、单位负责人、完成时间、编写人签字、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告编号规则见附件。

(3)鉴别结论应对并只对来样负责。

3.6 结束

(1)鉴别报告编写完成后,鉴别单位应尽快通知委托方或送样人。

(2)将盖章的报告移交给委托方或委托方授权人,鉴别机构保留备份报告存档。

(3)鉴别实验完成后鉴别机构应保留剩余样品至少十二个月。

4 重新鉴别

(1)对同一来源同批进口的物品,鉴别工作完成后,如果委托方对鉴别结果不满意并要求同一鉴别机构重新鉴别时,该鉴别机构原则上不接受重新鉴别委托。

(2)如果委托方要求必须进行重新鉴别,在第一次鉴别完成后的三十天内可以再委托其他鉴别机构进行鉴别,并由委托方再支付鉴别费用。

5 监督管理

(1)如果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来源同批进口的物品得出相反的鉴别结果,或者对鉴别结果存在严重分歧的,委托方可请求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判定和裁决,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2)鉴别机构必须接受各自最高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鉴别机构每年二月中旬之前应将上年度所做的鉴别工作向所属最高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包括鉴别报告的数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种类、来源和进口货物重量统计等。


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写基本要求

1、前言

鉴别样品来源和鉴别目的。

2、实验

实验方法或依据,实验数据、结果和现象。

3、综合分析和判定

分析论据、引用的资料及来源,按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原则和步骤对鉴别样品的属性进行判定的过程。

4、结论

结论应简明扼要,明确样品的进口物品属性和固体废物属性,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明确进口废物属性。

5、附件

委托函、委托实验报告、专家意见等。

6、报告编号规则

鉴别报告编号为10位,前4位表示年号,5~8位表示鉴别顺序号,9~10位表示鉴别机构号。鉴别机构号“HB”表示环保系统的鉴别机构,“HG”表示海关系统的鉴别机构,“ZJ”表示检验系统的鉴别机构。

例如:20080001HB表示环保系统鉴别机构2008年第1号报告,20080001HG表示海关系统鉴别机构2008年第1号报告,20080001ZJ表示检验系统鉴别机构第1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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